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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顶集团印发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顶集团印发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劳社【2001127

省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安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卫生厅

辽宁省财政厅

OO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

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合理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根据《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本地转诊: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首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准予转往上一级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一)专家会诊不能确诊的疾病;

(二)本院无条件治疗的疾病;

(三)急、危、重症病人需转院抢救的疾病;

(四)须专科医疗机构治疗的疾病。

二、异地转诊:经当地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不能确诊或治疗的疾病,允许转往外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治。

三、审批手续:专家会诊后提出转诊、转院意见,由经治医生填写《建议转诊、转院意见表》,报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科(室)和主管院长批准,并在三日内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四、    转诊转院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本地转诊转院,参保职工从低等级转往高等级医院治疗的,由高等级医院收取起付标准差额医疗费;由高等级医院转往下一等级专科医院的,不再重新收取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转往异地住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200元,起付标准以上、省直参保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4倍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30%,转出医疗机构负担1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省直参保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4倍以上的费用,按大额医疗补助规定执行。

五、    报销程序:参保人员转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先由单位或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持《建议转诊、转院意见表》、出院小结、住院医疗结算明细单、住院疾病诊断书、住院病历和医嘱复印件、有效医疗费收据及本人IC卡,到转出医院审核、报销。

六、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七、    本办法自200211执行。